办事须知

发布时间: 2017-09-15 15:09| 字体显示: [ ] [ ] [ ]

办事须知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实行即办件登记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给服务对象出具即办件反馈单(其中,需交费的即办件按当日承诺件办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银行的交费收据将待办件转为已办件),中心咨询导办科通过网络数据库对各窗口单位即办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二、退回件的管理(不含纳入绿色通道的审批项目)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受理窗口须给服务对象出具《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中心咨询导办科通过网络数据库对各窗口单位退办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咨询导办科申请复核,由咨询导办科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然后受理窗口给服务对象出具《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中心咨询导办科通过网络数据库对各窗口单位补办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2)补办件的受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申办的审批事项,不能当日办结,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受理窗口须给服务对象出具《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中心咨询导办科通过网络数据库对各窗口单位承诺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技改投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牵头责任单位
1、基本建设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分阶段分别为市经济计划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为经济计划局;
3、企业注册登记的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4、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按项目性质不同,分别由市经济计划局、招商局等担任。

  (2)联办单位
市经济计划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消防支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业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卫生局、文体局等组成。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打印《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给服务对象;中心咨询导办科通过网络数据库对各窗口单位联办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
  (5)责任窗口部门应通知中心咨询导办科,以便其协助责任窗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凡审批权在省以上的审查转报事项均属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收件后,受理窗口须给服务对象出具《中心××窗口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上报时限;中心咨询导办科通过网络数据库对各窗口单位上报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2)上报件报出后,受理窗口部门应积极与上级审批机关联系协调,主动为申办人提供服务。
  (3)上级审批机关批复后,受理窗口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证照或续办相关手续。
  窗口工作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富锦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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