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

发布时间: 2017-09-15 15:09| 字体显示: [ ] [ ] [ ]

项 目 办 理 绿 色 通 道 程 序


  项目办理绿色通道程序
  一、列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范围
  (一)国家、省投资项目;
  (二)重大高科技项目
  (三)外商投资项目(须经市招商局确认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允许类注册资本在30万美元以上);
  (四)列入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改造政策的技改项目;
  二、部门职责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律特事特办,从受理之日起,牵头责任部门以及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全程跟踪和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的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督办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由市经济计划局窗口、招商局窗口确认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并提出参加联审会议单位建议名单,召开联审会议后可按下列办法作特殊处理:
  1、先开工后办手续;
  2、按联审会确定要求,各联审单位同时办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3、工商部门可办理短期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只能专项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因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可享受缓交相关规费的优惠待遇;
  5、凡享受免缴和缓交政策的项目,一律实行领导签批制度。申办人必须签定相关协议书,对申办人不履约的,按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二)有关部门按联审会议的时限要求受理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办结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帮助协调和衔接下一审批程序。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基本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办结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办事窗口作为即办件办理。
  (四)项目的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边办、边补、边改,保证早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对一般条件不足且可以当场整改的,有关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整改。
  (五)建立项目陪同办理制。对需上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只要项目申请人的要求,有关窗口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陪同申请人赴上级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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