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直属部门
>
住建局
>
企业办事
>
资质认证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延续注册初审(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12-08-30 11:08| 字体显示: [
大
] [
中
] [
小
]
1、经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