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保、养老金领取)

发布时间: 2017-08-29 14:08| 字体显示: [ ] [ ] [ ]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申报、登记)

【事项名称】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申报、登记)
【办理机构】
  市社保局
【联系电话】
2322862
【办理地址】
向阳路中段路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条  件】
  城镇各类企业(含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申请材料】
  工商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工资发放明细
  《社会保险登记表》
【申请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保局
【决定机关】
  市社保局
【程  序】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内凭办理参保所需材料,在每月2-20日到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本单位上个月工资发放明细和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申报下月到地税部门开据缴费票据,到工商银行缴费。
【时  限】
  15个工作日

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参保

【事项名称】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参保
【办理机构】
  市社保局
【联系电话】2322862
 【办理地址】
  向阳路中段路东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条  件】
  领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以及不需要办理证、照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
  户口簿
【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保局
【决定机关】
  市社保局
【程  序】
  在每月2-20日到户籍所在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在下一个缴费周期直接到工商银行网点缴费(每半个月为一个缴费周期)
【时  限】
  当日

三、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内市区外)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内市区外)
【办理机构】
  市社保局
【联系电话】2322862
【办理地址】
向阳路中段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
【条  件】
  因工作变动在省内市区以外调动的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
转入人员需提供:转入企业人员需提供调转人员商调表或劳动合同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身份证;转入个体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及转入地户口
转出人员需提供:调转人员商调表或劳动合同等调转手续及身份证或转入地户口(个体人员)、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申请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保局
【决定机关】
  市社保局
【程  序】
  转入程序: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每月2-20日到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受理初审合格后审核。
【时  限】
  30个工作日

四、参保在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清帐、出国定居人员退保

【事项名称】
  参保在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清帐、出国定居人员退保
【办理机构】
  市社保局
【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向阳路中段路东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黑劳社发【2007】52号文文件
【条  件】
   参加养老保险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
【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火化证明原件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卡片或缴费票据,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出国定居人员提供出国护照和有关证明等资料;工商银行卡。
【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保局
【决定机关】
 市社保局
【程  序】
  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窗口受理申报单位或继承人提供的材料,初审合格后打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领取人签字。将办理清帐人员报市局审核,并通过工商银行将清帐人员退款金额打到持卡人工商银行卡。
【时  限】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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