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

发布时间: 2017-08-29 14:08| 字体显示: [ ] [ ] [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

【办理机构】
  各镇社区办事处、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
 2321971 
【办理地址】
  西平路南段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6号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办理条件】
  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残疾症等相关材料证明
【申请表格】
  无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时   限】
  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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