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发布时间: 2017-08-29 11:08| 字体显示: [ ] [ ] [ ]

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机构
  各区、县(市)残联
 办理地址
  各区、县(市)残联
 联系电话
  各区、县(市)残联办公电话
 办理条件
  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的,予以核发残疾人证。
 所需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市、区)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鉴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人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提出鉴定意见,但必须在申请表残疾鉴定结果栏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
  (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鉴定,要有指定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明确残疾鉴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市、区)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鉴定结果进行初审。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鉴定结果不符合残疾人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人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县级残联直接提出鉴定意见者,填写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市(地)残联审核批准。
  对于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鉴定结果符合残疾人标准者,按照残疾鉴定结果填写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市(地)残联审核批准。
  填发残疾人证要由县(市、区)残联理事长在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地)级残联根据残疾人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残疾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医学鉴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人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人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残疾鉴定结果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地)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残疾鉴定结果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残疾鉴定结果等相关档案资料。
 办结时限
  依据各区、县(市)残联规定办理
 收费标准
  残疾人证免工本费,体检费由申请办证人负担
 收费依据
  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表格下载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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